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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機局開展2011年第二批農機補貼資金結算的通知
閩農機管[2011]37號
各市、縣(區(qū))農機管理局(站),農機補貼經銷商:
根據《福建省2011年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和目前實施情況,現(xiàn)決定于7月10日開展我省2011年第二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工作。本批結算分兩部分:
一是機具類。按照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tǒng)(61.154.164.70:9000/)“申報一”已核實通過的數(shù)據申報;
二是大棚類。按照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tǒng)(61.154.164.70:10000/)”大棚專用版上“申報二”已核實通過的數(shù)據申報;
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tǒng)機具類和大棚類兩個版本上都已設置為7月10日前已核實通過的數(shù)據,各相關單位以此統(tǒng)計數(shù)據為準,編制上報補貼資金結算相關資料?,F(xiàn)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農機經銷商(含直銷的省內生產企業(yè),下同)申報資料和時間要求
1.經銷商于7月15日前在本經銷商賬戶“結算管理”中點擊本批次的申請結算按鈕(如未點擊,數(shù)據將無法傳輸,導致資金無法結算)。點擊后,導出統(tǒng)計報表里的待結算狀態(tài)的明細表和匯總表。明細表通過“統(tǒng)計報表”中的“明細表”欄目,點擊“本批次結算數(shù)據上報”導出明細表數(shù)據(EXCEL文件)。匯總表通過“統(tǒng)計報表”中的“匯總表”欄目,導出當前批次“核實通過”狀態(tài)的匯總表數(shù)據(EXCEL文件)。導出的匯總表、明細表,請經銷商自行整理并核對其中的內容。
2.經銷商報送結算材料之前,應先與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核對購機戶資料,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補齊。匯總表與明細表封面與內容都需加蓋經銷商公章。匯總表與明細表必須要有總數(shù),明細表應分縣統(tǒng)計,分縣購機戶資料插入紅紙隔開,并標注縣名。經銷商按“經銷商申報結算材料具體要求”(附件1)填寫資金結算申請報告(附件2),認真核對指標確認書份數(shù),按明細表的順序裝裱材料,如上報的材料份數(shù)缺漏或沒有按照順序裝裱將不予采用。
3.寄送資料要求:(1)向省農機局寄送結算申請報告、全省范圍內的匯總表、明細表;(2)向設區(qū)市農機管理部門寄送該轄區(qū)內匯總表、明細表以及相應的完整購機戶資料。郵寄地址見附件3。
4.報送紙質資料時間要求:7月20日前。
二、農機管理部門申報的資料和時間要求
1.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核對本轄區(qū)內經銷商所銷售產品的匯總表、明細表以及相應的購機戶資料,編制本縣(市、區(qū))匯總表和明細表,附相應的購機戶農業(yè)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報送縣級財政部門抽查,無誤后,于7月20日前以正式聯(lián)合文件上報設區(qū)市農機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時附本縣匯總表、明細表以及本批次抽查情況表。
2.設區(qū)市農機管理部門會同市級財政部門對縣級上報材料以及經銷商上報的購機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按生產企業(yè)、機具類型,匯總編制《2011年市購機補貼資金結算申請匯總表》,于7月30日前形成正式聯(lián)合文件上報省農業(yè)廳、省財政廳,同時附本市匯總表以及本批次抽查情況表。購機戶資料由設區(qū)市農機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附件:1.經銷商申報結算材料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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